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有限公司维生素B3维生素B5及其中间体环保提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北附楼545室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维生素B3维生素B5及其中间体环保提升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项目选址位于江西彭泽工业园矶山工业区******有限公司北厂区现有生产厂房内,厂址中心坐标为(E116.602349°,N29.954806°);项目不需新增用地,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技术改造。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 概况 |
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950万元,占总投资的15.8%。本次技改工程不需新增用地,主要生产车间为101车间、102车间、104车间、201车间、202车间、203A车间、203B车间、204车间、205车间、206车间、207车间和401车间均依托厂内已有车间;项目其他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均依托已有设施。 技改前后劳动定员不变,技改工程完成后劳动定员620人;本项目工作制度为300天/年,四班三运转,8小时/班。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环境影响预测 (一)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1)由预测结果可知,本项目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最大浓度占标率为P氨=4.99%<100%;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年均浓度贡献值最大浓度占标率均<30%;NO2、PM10、PM2.5、氯化氢、甲醇、TVOC硫酸、氨、甲醛、丙烯腈等叠加现状浓度、区域削减源、在建源后,保证率日平均质量浓和年平均质量浓度均能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综上所述,本报告认为该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2)根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9-2020)中规定:技改完成后,101车间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104车间、201车间、204车间和206车间卫生防护距离以生产车间为边界外50m******居民点为西南面1350米处双合村,本项目上述卫生防护距离范围无敏感点,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各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和排放方式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采用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能保证污染源的排放符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地表水影响预测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水产生量为4837.146t/d(包括B3与B5技改项目、热电联产项目、苯二酚项目、碘造影剂变更和催化材料及医药原料药项目、香料、原料药及维生素中间体项目、2190吨香料、8吨原料药及维生素中间体项目、295吨原料药及中间体扩建项目、100吨香料、62吨维生素及中间体项目废水产生量为5331.846t/d,本项目废水产生量为802.59t/d,“以新带老”消减量为1297.29t/d);技改后项目废水总量减少,技改前后项目废水主要污染物不发生变化,污水处理系统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兄弟医药北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主要处理南北厂区废水,主要设有维生素类、原料药类、香料类和催化材料类项目,原料药类项目废水排放应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中标准要求,由于项目废水经过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长江,根据建设单位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要求,兄弟公司北厂区污水处理站出水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即可,因此兄弟公司南北厂区污水站废水排放执行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即常规因子PH、COD、BOD5、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他因子TN、TP、色度、氟化物、总氰化物、挥发酚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甲苯、丙烯腈、硫化物、甲醛、AOX、石油类、铜等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一级标准,氨氮和盐分执行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1,2-二氯乙烷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标准限值要求;急性毒性和基准水量排放执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中标准限值严者要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长江。 项目废水事故排放时,排放的废水不能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虽然园区污水处理厂设有相应的应急处理设施,一般不会发生事故废水直接排入长江的情况,但本项目事故废水排放将对园区污水处理厂产生一定的冲击,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设单位必须杜绝事故排放的发生。为了保护长江水域环境,避免局部水环境受到污染,拟建工程一定要确保废水处理站的正常、稳定运行,严禁废水未经处理排放或超标排放。 (三)噪声影响预测 根据环境噪声预测结果可知,昼夜厂界环境噪声值均满足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3类标准。 (四)固废影响分析 本项目主要固废主要为废催化剂、精馏残液、离心母液、滤渣、废硅藻土、废活性炭、废菌丝体、废盐、含盐废水预处理系统产生的废盐、原材料包装袋和员工的生活垃圾。 精馏残液、离心母液、滤渣、废硅藻土、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废物,由兄弟公司西厂区危废焚烧炉焚烧处置;废菌丝体、废盐(烟酸、L-内酯和D-泛醇生产中产生的硫酸铵、D-泛酸钙生产过程汇总产生的硫酸钠、D-泛酸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硫酸钙)、含盐废水预处理系统产生的废盐等需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为危废,由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鉴定为一般固废则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要求进行处理或综合利用,鉴定结果出来前按危废贮存要求贮存;废催化剂、废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技改前后泛解酸内酯生产线产生的氯化钠、L-内酯和泛醇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铵工序不发生变化,技改前该部分硫酸铵和氯化钠已做危险废物属性鉴定,泛解酸内酯生产线产生的氯化钠、L-内酯和泛醇生产线产生的硫酸铵属于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原材料包装桶属于一般固废,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员工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项目对固体废物均进行了合理的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要求,预计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在严格按照固体废物管理法,确保固体废物在中转、运输和综合利用的过程中不造成二次污染的情况下,加强生产管理,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综上所述,企业必须能按要求做好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体废物可得到妥善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 (五)地下水影响分析 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加强日常的生产管理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后,本项目建设对区域地下水环境影响很小。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做好厂区内各处的防腐防渗及地面硬化等处理,防治厂区物料、污水泄漏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做好厂区内各处的防腐防渗及地面硬化等处理,防止厂区物料、污水泄漏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二、污染防治措施 (一)废水 本技改项目废水采取分质分类处理,一是生产工艺中高盐分和含氰废水预处理;二是全厂废水综合处理。本技改项目泛解酸内酯生产线产生的工艺废水中含盐量较高,需要在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之前先进行脱盐预处理;泛解酸内酯生产过程中含氰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之前在车间进行破氰预处理。含盐废水和含氰废水需要在车间内单独预处理后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站进行进一步处理。经预处理后的含盐废水、含氰废水和其他废水一起经厂内污水处理站的预处理(混凝气浮)+主处理(UASB+水解酸化池+A/O+沉淀池)达园区接管标准要求(即常规因子PH、COD、BOD5、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他因子TN、TP、色度、挥发酚、总氰化物、氟化物、总锌、苯胺类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甲苯、甲醛、苯、丙烯腈、AOX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1,2-二氯乙烷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标准限值要求,氨氮和盐分执行彭泽县矶山化工印染集控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 (1)有机废气 本次技改项目的废气主要为甲醇、甲醛、异丁醛、乙酸乙酯、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和氨等污染物由引风机通过管道经过RTO焚烧炉焚烧处理,项目TVOC、非甲烷总烃、甲醇、甲醛、乙酸乙酯等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中较严标准要求;RTO系统排气筒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5kg/h;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0mg/m3;异丁醛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废气经过处理后通过1根3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2)其他混合气体 ①烟酰胺生产车间 烟酰胺喷雾干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尘,技改前后烟酰胺喷雾干燥废气处理措施不发生变化,依托现有车间内一套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依托)通过现有103#30米高排气筒排放。 ②烟酸生产车间 技改前后废气产生节点不发生变化,主要为调酸中和过程中盐酸废气变为硫酸废气,相应的废气处理措施均不发生变化;项目烟酸催化水解过程中产生的氨,通过一级酸吸收+一级水吸收后,通过104#30米高排气筒排放(现有排气筒);生产工艺调酸结晶过程中产生的硫酸经过现有一套碱液吸收+一级水处理后依托现有104#30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干燥和制粒过程中产生粉尘,配一套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依托)后分别通过105#(现有)25米高排气筒排放。 ③β-氨基丙酸生产车间 β-氨基丙酸生产车间水解废气、脱氨废气、蒸发浓缩废气和干燥废气; 水解废气、脱氨废气、蒸发浓缩过程中产生的氨、丙烯腈和丙烯酰胺废气,新增(二级深冷+活性炭吸附装置)+依托现有(一级酸+一级水吸收)后由201#25米高排气筒排放。 β-氨基丙酸干燥过程中产生粉尘,经过一套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后由202#20米高排气筒排放。 ④L-内酯生产车间 技改前后L-内酯生产线废气产生节点和处理措施不发生变化,均依托现有的处理措施处理;L-内酯生产车间职工泛解酸内酯酸解过程中产生的HCN和HCL,经过一套冷冻盐水冷凝+一级碱液吸收+二级次氯酸钠溶液吸收后由203#25米高排气筒排放。 L-内酯生产车间内丁酯合成和内丁酯中和过程中产生的氨,分别依托现有一级酸+一级水吸收后由204#23米和205#20米高排气筒排放。 ⑤DL-泛醇生产车间 DL-泛醇净化车间产生的粉尘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通过依托现有移动式吸尘设施+净化车间空调新风系统+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504#25米高排气筒排放。 ⑥泛酸钙生产车间 泛酸钙喷雾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主要为粉尘颗粒物,通过车间内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依托)处理后通过206#50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废气分别经过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后,颗粒物能够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最高容许排放速率1.5kg/h;硫酸能够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mg/m3、最高容许排放速率1.1kg/h;氨能够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最高容许排放速率1.0kg/h;HCN能够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mg/m3、最高容许排放速率0.11kg/h;氯化氢能够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最高容许排放速率0.18kg/h;丙烯腈和丙烯酰胺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中标准要求;D-泛醇制药车间颗粒物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283-2019)中标准限值要求。 (三)固废 在严格按照固体废物管理法,确保固体废物在中转、运输和综合利用的过程中不造成二次污染的情况下,加强生产管理,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综上所述,企业必须能按要求做好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体废物可得到妥善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 |
公众参与 情况 |
建设单位采用网上公示、现场公示和登报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项目公示期间,企业未收到反馈意见,说明公众对本项目建设没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