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审批决定见附件)。
公告期: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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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1 |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瑞昌横立山二期风电项目110kV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4年11月29日 |
九环辐审〔2024〕?13号 |
2 |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瑞昌横立山二期风电项目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4年11月29日 |
九环辐审〔202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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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瑞昌横立山二期风电项目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