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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二标段、 十三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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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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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二标段、
十三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永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二标段、十三标段于2025年1月16日9:00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十二标段共有795家投标单位、十三标段共有796家投标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
******委员会评审,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现公示如下:
标段名称:永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二标段
第一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01元承诺工期:180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刘晓才注册证号:************
第二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60元承诺工期:180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涂小沥注册证号:************
第三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22元承诺工期:180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罗亨达注册证号:************

标段名称:永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三标段
第一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69元承诺工期:180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肖进注册证号:******6226
第二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93元承诺工期:180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杨丹注册证号:************
第三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61元承诺工期:180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于维注册证号:************

排名前30名单位评审情况:
标段名称:永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二标段
序号投标人名称资格审查结果响应性评审结果
1******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3******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4******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5******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6******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7******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8******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9******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0******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1******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2******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3******有限公司不通过未进入评审
14******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5******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6******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7******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8******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9******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0******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1******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2******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3******有限公司不通过未进入评审
24******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5******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6******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7******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8******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9******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30******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标段名称:永新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三标段
序号投标人名称资格审查结果响应性评审结果
1******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有限公司不通过未进入评审
3******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4******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5******有限公司不通过未进入评审
6******有限公司不通过未进入评审
7******有限公司不通过未进入评审
8******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9******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0******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1******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2******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3******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4******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5******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6******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7******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通过
18******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19******有限公司不通过未进入评审
20******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1******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2******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3******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4******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5******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6******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7******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8******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29******有限公司通过不通过
30******有限公司通过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次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为:2025年1月17日******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和程序,投诉人应当在公示截止时间前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向如下单位投诉:
******农村局
电话:******
******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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