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铅山县天柱山乡佛寨村佛寨溪防洪挡墙项目立项的申请》(天府字〔2024〕43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居环境,提升生产生活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铅山县天柱山乡佛寨村佛寨溪防洪挡墙项目(项目代码2410-361124-04-01-213398)。
******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铅山县天柱山乡佛寨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佛寨村佛寨溪修建毛(片)石混凝土挡墙墙身159.6立方米(长60米上宽0.5米下宽1.4米高2.8米),毛(片)石混凝土基础42立方米;片石挡墙290立方米(长116米上宽0.8米下宽1.2米高2.5米),混泥土垫层11.6立方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3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33.81万元。资金来源为2024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及自筹资金。
******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的要求及《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申请立项的文书、资金来源说明。
八、请你单位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
2024年10月29日
抄 送: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监******办公室,
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农村局,县******管理局。
******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