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物流成本高”问题,进一步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根据《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赣州市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4年5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邮箱gzwlb@126.com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赣州市市政中心主楼1218室(邮政编码341000)。
附件:赣州市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委员会
2024年4月13日
附件
赣州市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字〔2023〕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筒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财政局会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范围
市本级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补齐短板、突出重点、创新引领”的原则予以使用,主要支持市辖区内以下几个方面:
1.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服务中心建设;
2.物流基础设施智慧化建设;
3.物流信息化建设;
4.新能源货车快充电桩建设;
5.创建4A级、5A级物流企业;
6.冷链车辆购置;
7.赣江航运恢复性发展;
8.其它。
第六条支持标准
(一)赣州市域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建或改建占地面积1******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包括货车停车场、货物分拨转运场、司机食宿等物流相关设施,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通过验收后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
(二)物流企业购置物流机器人、智能化仓储分拨分拣设施设备,总金额超100万元,按照购置价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物流企业建设具有多式联运、报关、清关等功能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通过验收后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四)在物流园区新建成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用和专用直流(快充)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每千瓦100元的奖励标准进行一次性建设奖励。
(五)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认定为4A(星)、5A(星)级的物流企业,在评选当年分别给予40万、100万元奖励。
(六)物流企业新购置且登记注册地在赣州的冷链货物运输车辆,按照购置价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60万元,分三个年度平均拨付。
(七)货运船舶直航至赣州港五云码头装卸货物,始发港或终点港在吉安、樟树港区内的,每往返航次按船舶核定载重量×5元/吨奖励合约承运人(航运企业、船代企业或货代企业,下同);始发港或终点港在南昌、丰城港区内的,每往返航次按船舶核定载重量×6元/吨奖励合约承运人;始发港或终点港在外省市、九江港区内的,每往返航次按船舶核定载重量×7元/吨奖励合约承运人;赣州港五云港区码头运营企业年吞吐量达10万吨给予3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在此基础上,每超出10万吨吞吐量奖励2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支持。
(一)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补助奖励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银行债务、欠缴税费、偷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下达及绩效评估
第八条专项资金按每半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单位)每年7月31日、次年1月31日前向当地发改部门提出前半年专项资金申请,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市本级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申报材料至市发展改革委。赣江航运恢复性发展子项资金按“随时申报、单独审核、集中兑现”方式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报送申报材料至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第九条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调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初审完成后行文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赣江航运恢复性发展子项资金申报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核,其他子项资金申报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市级审核(复核)完成后将专项资金支持情况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下达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组******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绩效监控、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企业)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各申报单位(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